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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政储蓄资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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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(2003)第 218号

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

国有独资商业银行,股份制商业银行,国家邮政局、邮政储蓄汇局:
经国务院批准: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0月31日批复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与中资商业银行,农村信用社办理协议存款业务,据此,现就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有关利率问题通知如下:
一.邮政储蓄协议存款的期限为3年期以上(不含3 年),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。
二.政储蓄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,存款期限,总结和付息方法,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。邮政储蓄协议存款在存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,存款凭证可用作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质押物,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执行。
三.中资商业银行,农村信用社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业务,须按月向中国民银行货币政策司(按银统310表的格式)备案。
四.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。

中国人民银行
二00三年 十一 月 三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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